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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掖市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辦法(試行)

                    來源:臨澤紀檢監察網   發布時間:2016-05-04 10:50:41    瀏覽:0 分享

                    張掖市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2010〕19號),《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評價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甘辦發〔2012〕99號)和《中共張掖市委、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機制的意見》(市委發〔2012〕14號)、《中共張掖市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市委發〔2014〕32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區和市直單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縣級領導班子、縣級領導干部。
                           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縣級領導班子、縣級領導干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工作在市委統一領導下進行,每年開展一次,由市紀委負責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可以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考核、縣級領導班子和縣級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市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相結合,也可以單獨組織考核。
                           第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紀依法、民主公開,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黨風廉政建設檢查考核應突出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的監督責任。
                           第六條  對黨委(黨組)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選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風建設、領導和支持紀委工作、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等。
                           第七條  對紀委(紀檢組)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情況,包括:加強組織協調、維護黨的紀律、深化作風檢查、嚴肅紀律審查、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加強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等。
                           第八條  對縣處級領導干部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情況。其中:
                          (一)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主要包括:履行領導責任、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支持紀律審查、當好廉潔從政表率等。
                          (二)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情況,主要包括:落實分管職責、強化工作指導、加強教育管理、帶頭遵紀守法等。
                          (三)其他縣處級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和廉潔自律情況。
                           第九條  對上年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檢查考核中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也要作為考核重點內容進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條  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領導班子考核與領導干部考核相結合。由市紀委    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報市委批準后下發考核通知,明確考核的對象范圍、具體內容、方法步驟、評價標準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考核采取自查報告、日常監督評價、公眾評價和集中考核等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  自查報告??h區、部門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負責人每年年中、年底分別向市委、市紀委報告本年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情況,紀委(紀檢組)向同級黨委(黨組)和市紀委報告履行監督責任的情況。
                           第十三條  日常監督評價。依據半年工作檢查、專項工作檢查、作風情況督查、信訪問題處理、紀律審查、巡察等情況,由市紀委給被考核縣區和單位領導班子打分。
                           第十四條  公眾評價。以張掖市勤廉度評價系統中“公共評價、績效評價、組織評價”數據進行統計匯總形成得分。
                           第十五條  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組,考核組組長由市級領導擔任,成員從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督查考核局以及市人社局等單位抽調。
                           集中考核主要包括:
                          (一)發布預告??己私M通過一定的方式在被考核單位發布考核預告,公布考核的時間、對象、內容及考核組聯系方式等事項。
                          (二)述職述廉??己私M召開述職述廉大會,由考核組組長主持,被考核單位黨委(黨組)書記作落實主體責任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報告,紀委書記(紀檢組長)作落實監督責任報告。其他領導干部提交書面述職述廉報告。
                          縣區參會人員為:黨委委員、黨委候補委員,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負責人,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負責人,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離退休干部和基層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離退休干部和基層群眾人數不少于參會總人數的10%。
                          部門(單位)參會人員為: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下屬單位負責人以及離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職工和服務對象代表。離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職工和服務對象人數不少于參加會議總人數的10%。少于50人的部門(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超過200人)的單位,參加人員范圍由考核組商被考核單位確定。
                           述職述廉應將黨委(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和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情況作為主要內容。
                          (三)民主測評。由參會人員以無記名方式,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分別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的內容包括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加強作風建設及工作成效等方面。
                           領導班子民主測評設置“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領導干部民主測評設置“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民主測評表在述職述廉大會召開前發放,大會結束時由考核組統一收回匯總。
                          (四)個別談話??己私M通過個別談話,聽取對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的評價;對本縣區、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執行作風建設、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情況的評價。
                          縣區個別談話對象在30人左右,從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離退休干部中確定,其中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離退休干部人數不少于5人。
                          部門(單位)個別談話對象在20人左右,從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下屬單位負責人和離退休干部中確定,其中離退休干部不少于3人。
                          被考核單位應根據談話人員范圍,提前將參會人員名單提供給考核組,個別談話人員名單由考核組確定。
                         (五)查閱資料??己私M根據考核評分細則檢查相關資料并打分。
                         (六)意見反饋??己私Y束后,考核組對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并以適當方式向被考核縣區和單位反饋意見,重點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對縣處級領導干部的考核,采用書面述職述廉、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等方法,與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集中考核一并進行。
                           第十七條  集中考核后開展以下三項工作:
                          (一)各考核組向市紀委匯報集中考核情況,提交考核工作報告和評分情況。
                          (二)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匯總考核情況,分別計算出被考核縣區、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綜合得分以及評價等次。
                          (三)形成考核工作專題報告,經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后,提交市委常委會審議。

                    第四章  結果評定

                          第十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得分實行百分制量化。領導班子考核綜合得分由日常監督評價得分、集中考核得分、公眾評價得分三部分組成,滿分100分。其中,日常監督評價占20%,即20分;集中考核占70%,即70分;公眾評價占10%,即10分。
                           集中考核得分由考核組按照考核評分細則組織評分,由落實“兩個責任”、推進重點工作和民主測評三部分組成,實行百分制量化。其中:落實責任占40%,即滿分40分;推進重點工作占40%,即滿分40分,民主測評占20%,即滿分20分。
                           民主測評得分由民主測評和個別談話兩部分組成,實行百分制,其中:民主測評占70%,個別談話占30%。
                           年度內縣區、部門單位開展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獲得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市委、市紀委表彰、獎勵、推廣的,在綜合得分基礎上進行加分,其中:獲得中央級1項加3分,累計不超過5分;獲得省級1項加2分,累計不超過3分;獲得市級1項加1分,累計不超過2分。
                           第十九條  領導干部考核綜合得分由日常監督評價得分、民主測評得分和公眾評價得分三部分組成,其中:民主測評占70%,即滿分70分;日常監督評價占10%,即滿分10分;公眾評價占20%,即滿分20分。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按照考核得分,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按照考核得分,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較差”四個等次。
                           領導班子評價考核結果按照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確定為“好”等次,80分(含80分)-90分確定為“較好”等次,65分(含65分)-80分確定為“一般”等次,65分以下確定為“較差”等次;領導干部按照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確定為“優秀”等次,75分(含75分)—90分確定為“良好”等次,60分(含60分)——75分確定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確定為“較差”等次。
                           第二十一條  離崗培訓、掛職鍛煉、因病因事請假半年以上的,不參加當年的考核。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領導干部,不確定等次。

                    第五章  一票否決

                          第二十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考核“一票否決”制度。領導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給予“一票否決”:
                         (一)集體違紀違規被立案查處的;
                         (二)主要負責人受到立案查處并給予黨政紀處分或予以責任追究的;
                         (三)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受到立案查處并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含“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黨政紀處分或予以“通報批評”(含“通報批評”)以上責任追究的;
                         (四)在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考核中,民主測評中優秀和良好票數未超過三分之二,并經組織考核確實存在問題的;
                         (五)對本縣區、本部門(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不抓不管,導致在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因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力,領導班子或班子成員被上級黨委或紀委一年內給予2次以上通報批評或組織處理的;
                         (七)無故不按規定報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情況的;
                         (八)其他應當否決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給予“一票否決”:
                         (一)違紀違法被立案查處,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
                         (二)因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力,一年內被上級黨委或紀委給予2次以上責任追究或組織處理的;
                         (三)履職不到位導致分管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立案查處并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黨政紀處分或“通報批評”以上責任追究的;
                         (四)在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工作中,民主測評中優秀和良好票數未超過三分之二,并經組織考核確實存在問題的;
                         (五)其他應當否決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對領導班子實施“一票否決”,應區別以下情形:
                         (一)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存在違紀問題,當年案發、跨年處理的,只否決案發年度或結案年度領導班子一次;
                         (二)跨區域、跨部門單位調動的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存在違紀問題并受到查處,違紀問題發生在原地方、部門單位的,不否決調入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班子;
                         (三)除主要負責人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因負領導責任被追究黨政紀責任的,不否決該領導班子。
                          第二十五條  對領導班子成員實施“一票否決”,應區別以下情形:
                         (一)分管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黨政紀處分或予以“通報批評”以上責任追究,問題發生時間不在該領導干部任期內的,不否決該領導干部;
                         (二)領導班子被否決,只否決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負直接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不否決。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并視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的領導班子,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一年內不作為提拔任用對象。
                        被實施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的領導班子,應負領導責任的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由市紀委負責人對其進行誡勉談話。連續兩年受到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的,由市委對該領導班子進行調整。
                        (二)對領導干部民主測評結果“一般”和“較差”得票之和超過30%(含),經核實確實存在問題的,由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或上級紀委負責人對其告誡談話,督促整改。
                        (三)需要追究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或者主要負責人其他責任的,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執行。對主要負責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不因其職務或者工作變動免予追責。
                        (四)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五)考核情況以適當方式分別向黨內通報和社會公開。黨內通報重點內容是:被考核縣區、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考核等次、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等。社會公開重點內容是:被考核縣區、部門單位考核等次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七章  考核紀律

                           第二十七條  考核組成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考核紀律,嚴格執行考核規定,客觀反映考核情況,不得玩忽職守,不    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與考核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被考核縣區和部門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考核,如實提供和說明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干擾、妨礙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考核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各縣區、各部門單位可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稄堃词新鋵嶞h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評價考核辦法(試行)》(市委辦發〔2013〕2號)同時廢止。